卸妆油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备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询盘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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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莫尼卡检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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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
(
发
)
证工作,根据国务院
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
[1984]54
号
《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
原国家经委经质
[1984]526
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
以下简称企业
,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
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
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6
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4.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4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
啫喱类。
1.4.2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
2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1.4.3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1.4.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气雾剂类;
(2)
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
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
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
其中:
“
其它单元
”
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2.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简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妆品审查部
)
设在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受全国
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其指责为:起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
(
发
)
证实施细则》
;负责对省
(区、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
(
发
)
证实施细则》的宣贯;负责按比例抽查个省市对化妆
品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结果。
对弄虚作假、
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者,
报去昂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予以处理;汇总各省(区、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生产结论和各检验
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
将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办公室;
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及编号填写证书,
将生产许
可证证书寄送有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收集总结行业质量状况,
定期向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承担去昂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
宜。
3
企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
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化妆品的生产。
3.2
企业必须获得省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3.3
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及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
的合格品要求,其备案的企业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4
企业必须油一支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
熟练技术工人和计检验队
伍。
3.5
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化妆品的标准和符合规定的技术文件、管理文件(包括工艺文件、
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管理制度等)
。
3.6
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体系必须符合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化妆品
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
(
附件
1)
的规定。
4
申请的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附件
1)
一式四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1.3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并
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立即退回企
业重新填写。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
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
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
公司或生产厂,
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其产品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
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
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
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
方可取证,其产品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2.6
对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企业,只受理有化妆品生产能力企业的换(发)证的申
请,无生产能力的企业不能申请生产许可证。
5
工厂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按《化妆品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
查办法》
的要求,
对工厂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工厂生产条件进行抽
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
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能力的人员组成;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组长根据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布署,依据《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
1—2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5.2.4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抽取样品并封样,同时填写封样单一式三份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单位和企业各一份)
。审查组应对抽封样工作的可靠性负责。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并向审查组报告整改情况。
5.2.6
凡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企业,如果其质量认证的质量体系现场审查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提出减免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申请,并附上企业现场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
2.2
条设备工具和
2.3
条测量器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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